首页 新闻中心 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走进周至 专题专栏

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声明

因抵押权人保管不善,将位于周至县二曲街办南环路与云塔南路十字东北角景园毓秀花园7幢10404室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抵押权人:陕西平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不动产权利人:刘帅

不动产坐落:周至县二曲街办南环路与云塔南路十字东北角景园毓秀花园7幢10404室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2016-A0882

公告编号:202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