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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声明

因抵押权人保管不善,将位于周至县中心街西段烟草局1幢10401室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抵押权人:西安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不动产权利人:王梅

不动产坐落:周至县中心街西段烟草局1幢10401室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2008-35

公告编号:202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