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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声明

下列国有土地使用证,因不动产权利人保管不善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下列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1.不动产权利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咸阳市支队(生产基地)

不动产坐落:周至县渭河桥南

不动产权证号:周国用(2007)0016号

公告编号:TD202406

2.不动产权利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咸阳市支队(生产基地)

不动产坐落:周至县渭河桥南

不动产权证号:周国用(2007)字第0017号

公告编号:TD202407

周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