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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内容:
姓  名:韩**
信件编码: GPPS20251223TOFE
来信时间: 2025-12-23 21:32
信件状态: 已办结
信件标题: 请求撤销2025年11月17日2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违法代码1357)的交通违法处罚决定
信件内容:

尊敬的交通管理部门: 本人就2025年11月17日20时06分,在周至县太白南路(西关转盘南口)北向南人行横道处,被认定为“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违法代码1357)的交通违法处罚决定,正式提出申诉,请求撤销该处罚。具体理由如下:1. 违法事实认定与现场实际不符 抓拍影像显示,行人并未处于人行横道核心通行区域,而是位于绿化带右侧的非机动车道位置,与机动车道存在明显物理分隔,且与本人车辆行驶轨迹保持安全距离,未对行人通行权形成实质影响。同时,行人的站位与动作无法明确判断其通行意图,若仅因行人停留就要求车辆持续等待,将不合理地造成路口交通堵塞,违背交通通行的效率原则。2. 不存在主观违法故意 本人在接近人行横道时已提前减速观察,因现场光线条件、拍摄视角等客观因素限制,无法准确判定行人的通行意图,并非主观故意未停车让行,不符合该违法条款的主观过错要件。3. 抓拍证据存在片面性 本次违法抓拍仅提供静态影像,未能完整、清晰还原现场动态过程,无法客观反映车辆行驶状态、行人行为趋势等关键信息,仅凭静态画面认定违法,证据的完整性与客观性不足,不符合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要求。 综上,本次交通违法的认定与客观事实不符,本人并未违反“礼让行人”的相关交通法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条款,恳请贵单位重新核查本次违法记录,依法撤销该处罚决定。

回复内容
回复单位: 县公安局
回复时间:2025-12-25 12:11
回复内容:

网民朋友: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就您反映的问题,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已与您电话联系,向您进行了说明。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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