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周至县审计局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周至县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获取周至县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建议阅读本《指南》。周至县审计局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一、主动公开
周至县审计局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本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并动态更新。
(一)公开内容
1.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审计法律法规、审计规章制度、有关政府文件等政策信息;
3.审计规划计划、审计结果公告等业务信息;
4.本级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使用等财政信息;
5.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办公地址:周至县老城东街37号政府4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7月1日至8月31日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邮 编:710400
办公电话:029-8711185
传 真:029-87112028
电子邮箱:zzsjj835@163.com
(三)公开时限
属于周至县审计局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但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除外。
(一)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周至县审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周至县审计局办公室现场领取,也可在本页面底部下载附件打印。
2.填写《申请表》时,所需本机关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申请方式
1.当面提交
本机关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填写并提交申请表,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受理机构:周至县审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周至县老城东街37号政府4楼;
联系电话:029-87111835;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7月1日至8月31日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2.信函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采用EMS、挂号信等邮寄方式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采用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的,以本机关与申请人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通过传真提交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来信请寄:陕西省周至县老城东街37号政府4楼审计局办公室(收),同时需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邮政编码:710400,传真:029-87112028。
(三)申请处理
1.初步审查。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等要件是否完备、申请内容是否明确进行初步审查。要件不完备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受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可以在补正后继续申请。公民个人申请需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需提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正式受理: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6)对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其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7)《条例》规定的其他答复形式。
3.受理时限。本机关受理机构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登记,能够当场予以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期限均不含答复前需征求第三方或其他机关意见的时间。
三、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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