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周至县数据和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工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组织结构。包括周至县数据和行政审批服务局职能、内设机构、下属机构名称及职能、联系方式、领导名单及分工。
2.工作动态。包括周至县数据和行政审批服务局各类通知、公告、日常工作信息等。
3.法规政策。包括与周至县数据和行政审批服务局进驻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及对相关政策的解读。
4.人事信息。包括任命干部的任前公示和相关人事任免信息,招聘和录用公务员相关信息,以及人员教育培训信息等。
5.财政信息。包括财政预决算情况及可公开的其他资金信息。
6.业务信息。包括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各政务服务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政务服务事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等;大数据领域规划、相关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7.其他信息。周至县数据和行政审批服务局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1.“周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zhouzhi.gov.cn/);
2.西安政务服务网周至板块(https://zwfw.xa.gov.cn/zhouzhi/);
3.“周至审批服务”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途径主动公开上述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周至县数据和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请登录“周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zhouzhi.gov.cn/xxgk/ysqgk/1.html)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申请, 或通过电子邮件、信函、传真方式提交周至县数据和行政审批服务局办公室(周至县北大门向西200米周至县数据和行政审批服务局210办公室),按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一)申请受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我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周至县数据和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6月1日至8月31日下午13:30-17:30);
通信地址:周至县北大门向西200米
邮政编码:710400
联系电话:029-87114101
传真:029-87114101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提交。
本机关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填写《申请表》,当面提交,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6月1日至8月31日下午13:30-17:30);
联系电话:029—87114101
办公地址:周至县北大门向西200米周至县数据和行政审批服务局210办公室
2.信函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采用EMS、挂号信等邮寄方式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采用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的以本机关与申请人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电子邮件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通过传真提交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来信请寄: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北大门向西200米周至县数据和行政审批服务局210办公室(收),同时须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710400。
传真:029—87114101
电子邮箱:zhouzhizhengwu@163.com
3.网上提交。
申请人可登录“周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依申请公开”页面(http://www.zhouzhi.gov.cn/xxgk/ysqgk/1.html)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三)申请处理
1.审查
①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②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商请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答复
本单位受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况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①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③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④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务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⑤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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