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以下简称考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西安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考评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政府各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依据为每年的政务公开任务分解。
第五条 考核内容:
(一)各镇街、县政府各部门是否按《条例》确定的公开方式和公开范围公开政府信息;
(二)政府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办结和申请人的满意率和依法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公布情况;
(五)各镇街、县政府各部门对政府网站领导信箱留言回复情况;
(六)各政务新媒体开设单位对新媒体账号的运维情况。
第六条 考核方式: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日常考核信息更新情况,每年11月底前,对照政务公开任务分解表全面检查任务完成情况,汇总后报县考核办,作为考核依据。
第七条 考核程序:
(一)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制订考核方案;
(二)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明确考核实施细则和具体标准;
(三)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级意见,报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具体量化标准由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年度制订,经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陕公网安备 610124020001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