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透明度,促进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有效进行,加强对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社会评议,是指县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县政府各部门、各镇街、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社会评议主要对全县各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以下工作向公众征集批评、意见和建议:
(一)是否按照《条例》确定的公开方式和公开范围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二)政府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查询工具的便捷性;
(三)对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建设情况以及相关服务工作的评价;
(四)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情况的评价;
(五)其他。
第五条 社会评议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 县政务公开办于每年2月中旬前完成县政府各部门、各镇街上一年度社会评议情况汇总工作,同时通过政府网站向公众反馈。
“情况汇总”的内容包括:开展社会评议情况、评议项目、公众意见、改进措施、取得的效果等,并附开展社会评议活动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 被评议单位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要制定改进措施,有条件的,应及时进行整改;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向公众说明。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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