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信访工作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县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访渠道给县委、县政府及领导同志和县级信访部门的来信、来电、来访和网上投诉。督促检查依法逐级走访和视频接访制度的落实。
(三)负责向县委、县政府反映群众在信访活动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综合研判信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四)负责省信访局、市信访局和中、省、市、县领导批示信访事项的立案、交办、督办工作,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负责按规定做好信访复查、复核工作。
(五)综合协调处理“三跨”(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三分离”(人、事、户分离)和重大疑难信访事项。
(六)负责周至户籍进京上访人员的劝返工作,负责中、省、市驻周至单位有关信访问题的属地管理工作。
(七)健全完善信访问题排查化解制度并组织实施,完善信访信息汇总分析研判机制,分析评估信访风险。
(八)负责全县信访工作的宣传和信息发布,对群众进行宣传解释和思想疏导,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
(九)负责派驻县信访接待大厅人员的管理、服务和日常考核工作。
(十)综合协调和指导全县信访工作。总结推广信访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建议。
(十一)负责全县信访工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对违反信访工作纪律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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