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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周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组织实施质量强县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制定支持服务新经济、新领域、新业态、硬科技产业发展措施并组织实施。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新兴产业相关信息,依法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和督办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虚假违法广告、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县消费者保护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工作;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查处合同违法行为;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五)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委托开展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调查工作。

(六)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组织实施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的政策措施,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负责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指导落实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申请的审查、确权相关前置服务工作;指导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审查评议工作;指导和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负责行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七)负责保护知识产权。拟订并实施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措施。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组织指导知识产权预警和涉外保护工作。拟订并实施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

(八)负责宏观质量管理。实施推进质量发展的措施办法。承担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贯彻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承担产品防伪的相关工作。

(九)负责产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指导产商品质量分类监管。

(十)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综合管理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一)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区域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二)负责食品、保健品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县政府负总责和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依法组织实施保健品、特殊食品安全管理;负责组织、监督、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负责食盐市场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协调食盐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和使用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使用质量管理办法;负责建立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贯彻执行国家执业药师相关制度。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统筹规划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落实国家及地方计量法律法规,依法监管商品计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计量器具和计量技术机构。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贯彻国家标准,负责地方标准相关工作;依法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相关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标准化激励政策,规范标准化活动;归口管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商品条码和标识工作。

(十六)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依法监督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贯彻执行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促进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行业发展;配合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

(十七)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应急管理和新闻宣传工作。

(十八)负责全县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指导社会价格监督活动。受理价格投诉举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案件;受理价格收费申诉复议案件;开展价格诚信、明码标价等价格服务工作。

(十九)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盐业管理的法规、政策。负责全县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盐政执法和盐政执法行政复议、食盐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打击各类涉盐违法行为;指导全县盐业执法队伍建设。

(二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