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至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牵头建立全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基本制度;贯彻执行有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牵头拟订全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的草案。
(二)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根据省、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编制我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县级规划,协调督促各相关部门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综合协调各类规划衔接工作。
(三)负责贯彻落实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内产业和建设项目准入制度,并进行准入初审;负责牵头建立跨部门项目联审机制;督促县级相关部门和镇(街道)落实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对保护区域内拍摄电影、电视、广告和音像资料或举办其他大型活动进行监督。
(四)负责牵头组织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治理、生态修复工作;负责拟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县级相关部门和镇(街道)做好秦岭植被保护、水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具体工作;负责设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域标志、标识和保护设施。
(五)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负责拟订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制度和执法事项清单并组织实施;受相关部门委托或经批准相对集中履行有关行政处罚权;依法查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内违规建设和破坏生态环境行为。
(六)负责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日常巡查工作;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平台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县级相关部门、镇(街道)开展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负责组织协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较大案件、跨区域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部门派驻参与联合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县级相关部门、镇(街道)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巡查和执法工作。
(七)负责建立健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网络化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信息监控平台的建设和管理,推进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数据信息共享。
(八)参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内重大事项决策,统筹协调推进相关工作落实。
(九)负责组织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牵头组织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
(十)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管理和使用工作。
(十一)负责对县级相关部门和镇(街道)履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职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十二)负责林业管理工作。拟订全县造林绿化计划,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工作;组织指导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负责林木种苗的管理;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十三)负责森林、湿地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森林、湿地、荒漠等动态监测和评价;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和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管理;负责全县林业行政处罚工作。
(十四)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和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十五)负责推进全县林业改革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政府关于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指导全县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工作及其后续产业项目管理;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林业资产和国有资产。
(十六)制定全县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指导监督林产品质量。
(十七)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八)推动林业领域科技发展。组织开展林业领域对外交流合作;组织拟订并实施林业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协调有关对外合作条约、协定在全县的履行工作,参与涉外林业领域事务。
(十九)负责林业保护区的监督管理。依法指导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监督、协调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二十一)负责黑河珍稀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和黑河多鳞铲颌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二十二)负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四)职能转变。县秦岭保护局加强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管理工作。一是坚持依法依规保护秦岭。建立健全全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基本制度。二是加强监督考核力度。完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办法,提高对县级相关部门及沿山和山区镇履行职能情况的督查频次。三是构建信息化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网络化管理制度,加快建设信息化监管平台,提升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四是加强日常巡查和综合执法工作。建立健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制度,建立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推进执法信息互通,督促协调各部门和镇(街道)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巡查执法工作。
(二十五)关于森林防火扑救方面职责
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全县森林和草原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承担森林火灾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二十六)相关职责分工。县秦岭保护局行政审批及其关联事项划转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实施标准化审核;县秦岭保护局提供审批标准,同时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秦岭保护局建立审管互动和信息双向反馈机制,确保审批和监管无缝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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