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农业农村、畜牧业、渔业生产、统筹城乡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农业农村、畜牧业、渔业、统筹城乡发展、新农村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农业农村相关地方性规章草案;组织实施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等政策制定;承担有关文件合法性审查,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相关工作;开展农业普法宣传。
(二)统筹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拟定全县人居环境整治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负责县级相关部门和镇(街道)农村工作、统筹城乡发展、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验收;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拟订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指导全县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产品品质改善;研究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核、申报、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扶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并组织实施;指导做好产业脱贫工作。
(五)贯彻落实省市有关部门关于果业发展的方针和政策;负责拟订果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果业生产标准;承担全县果品商标的申报、审核、管理;负责贮藏加工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果业项目、果业加工企业项目的审核、监督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六)指导全县畜牧业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建设和畜牧业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负责兽药政药检相关工作;负责种畜禽场、畜牧业商品基地和其他畜牧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组织畜禽品种、畜产资源、饲料资源的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和生态建设工作。
(七)执行渔业法律、法规、规章,调解渔业纠纷,查处渔业违法案件;负责审核除珍稀水生野生动物外的国家授权范围内有关渔业生产资格;维护渔业权益与渔业生产秩序;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增殖渔业资源;负责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管理;负责自产水产品质量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渔业增殖放流及病害防治;负责水产技术推广、水产新品种、新技术引进与试验示范。
(八)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农业产业化经营和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工作;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拟定全县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政策和主要农产品进出口建议;承担全县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指导全县休闲农业发展。
(十)组织实施农业资源区划和规划工作;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依法管理耕地质量,指导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负责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承担外来物种管理相关工作。
(十一)组织协调全县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农药、肥料及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的监测、鉴定、监督管理;监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实施;指导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对农机化作业生产安全监管工作;组织机械化农业生产,提高农机化普及和应用水平。
(十二)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指导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负责监督全县农业植物(除森林外)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
(十三)拟订全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措施和扑灭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管理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责指导全县动物卫生有关工作;承担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责任;负责全县兽医、兽药管理体系和队伍建设及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全县农业科研和农技推广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县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农业科研重大项目;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和转化,引进农业先进技术,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
(十五)拟定全县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农业信息化体系建设和信息服务工作,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管理、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
(十七)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职责;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组织实施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八)负责农业农村投资管理;提出农业农村投融资建议;编制安排农业农村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农村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项目的建议,按权限审批农业农村投资项目;负责农业农村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九)承办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承担农业援助项目的监管工作。
(二十)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一)职能转变
1.统筹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深化农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2.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严格标准、严控质量、严厉处罚、严肃问责,提高质量安全风险防范意识。
3.加强行业内交叉重复以及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缩小项目审批范围,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支农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二)相关职责分工
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
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3.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药、肥料、兽药、畜牧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监管。
4.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产养殖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监督。
5.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执法局负责黑河珍稀水生野生动物监测、管理、人工繁殖、增殖放流、保护、抢救工作。
6.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及其相关事项划转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实施标准化审批;县农业农村局提供审批标准,同时负责事中事后监管。
7.县农业农村局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县农业农村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建立审管互动和信息双向反馈机制,确保审批和监管无缝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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