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至县1月份质量安全监督信息情况如下:
|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 | 西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周至分站 联系电话:029-87151671 |
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 | 周至中安新天地广场1#楼项目(建设单位:陕西跨海实业有限公司;监理单位:诚信佳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问题及违规处理情况如下: 存在问题1.项目经理不在岗,无请假手续;2.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岗。 施工单位违反《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承担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委托他人代行职责。项目负责人的变动须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同时承担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或者委托他人代行职责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监理单位违反《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相应资格的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理负总责。总监理工程师的变动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当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承担三个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监理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委托他人代行监理职责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陕西省建设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周城罚字〔2023〕第CF093号)。 |




陕公网安备 610124020001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