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庆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西安市庆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新能源车用变速箱部件及汽车轻量化部件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国家建设项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专家评审意见,经我局对该《报告表》进行审查和集体审议后,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西安高新集贤园创业大道16号,项目减少现有工程铸铁产能3000t/a,改建工程为铸铝生产线。项目在现有厂区办公区西侧空地处新建1座厂房1600平方米,新购主要生产设备共36台(套),建成变速箱用及汽车轻量化铝合金部件压铸及浇铸生产线1条,年产铸铝件3000吨。项目总投资4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0万元。
项目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和法定规划,在全面落实环评报告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及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和运行。
二、在项目建设及营运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做好扬尘、噪声等污染防控,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扰民。对施工废水、固体废物等规范处置,全面、及时落实施工期的各项环保措施,严格按照《报告表》所提的各项要求进行治理。
(二)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水;食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后与生活污水一起排入厂区现有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园区官网进去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熔化烟气、保温炉天然气燃烧烟气及压铸烟尘统一由1套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要满足《陕西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陕环函〔2019〕247号)、《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中相关排放限值;项目浇铸、制芯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统一由1套布袋除尘装置+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处理经15m高的排气筒排放,要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相关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要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17)表 1中 2级有组织排放限值;抛丸粉尘经设备自带布袋除尘设施处理后经15m高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要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GB39726-2020)有组织排放限值;打磨粉尘经自带的捕尘系统收集后由其中的滤筒除尘拦截,未被收集的粉尘以无组织形式逸散;食堂油烟设置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烟道排放。
(四)强化声环境保护措施。项目设备噪声经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减振、封闭车间隔噪后,经距离衰减,厂界四周环境噪声昼夜间要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相关标准。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炉渣、不合格产品及废金属屑收集后外售处置,废覆膜砂、除尘灰收集后外售作为制砖材料,废活性炭、废切削液、废机油、含油手套、含油抹布、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六)强化土壤、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使项目对土壤、地下水的环境影响降到最低。
三、该项目在建设中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项目运营期间需要严格遵守当地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应急减排和管控措施。
(一)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西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周至大队负责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
(三)项目建成后,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及时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在环保竣工验收通过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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