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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实施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切实提高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食品生产经营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级管理是指陕西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类别、经营业态以及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等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餐饮服务提供者风险等级,并根据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实际,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指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社会餐饮服务提供者、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和小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 负责制定全省餐饮服务提供者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

第六条 各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及其所辖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开展本辖区餐饮服务提供者风险分级管理的具体工作。具体工作分工由各市市场监管局制定。

第二章 风险分级

第七条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按年度进行等级划分,应当结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特点,从经营规模(面积)、经营方式、经营项目、品种数量、消费对象等静态风险因素,和主体经营资质(许可)信息公示、经营条件保持、原料控制、经营过程控制、 管理制度建立及运行等动态风险因素,确定餐饮服务提供者风险等级,并根据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监督管理记录实施动态调整。

餐饮服务提供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

第八条 省市场监管局参照第一条所列文件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操作指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所列项目,并结合我省监管工作实际, 制定了我省《社会餐饮服务提供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1)、《单位食堂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2)、《小餐饮服务提供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3)(以上3张表以下简称《静态风险表》);《社会餐饮服务提供者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4)、《单位食堂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5)、《小餐饮服务提供者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6)(以上3张表以下简称《动态风险表》)。

第九条 各级市场监管局确定餐饮服务提供者风险等级,采用评分方法进行,以百分制计算。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60分,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加上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之和,为该餐饮服务提供者风险分值。风险分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

餐饮服务提供者而风险分值之和为0-30分的,为 A级风险; 风险分值之和为30-45(不含30)分的,为B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45-60(不含45)分的,为C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60(不含 60)分以上的,为D级风险。

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和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确定为D级风险。

小餐饮服务提供者风险等级不得低于B级。评分时,风险分值低于30分(含)的,风险等级应当确定为B级。

第十条 市、县市场监管局根据餐饮服务提供者年度监督检查记录,调整餐饮服务提供者风险等级。

第三章 程序要求

第十一条 市、县市场监管局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时,应当根据《静态风险表》所列项目,逐项计分, 累加确定餐饮服务提供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

初次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时,应当组织人员进入经营场所按照《静态风险表》进行打分评价确定。

下一年度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时,如前一年度未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静态风险因素发生变化的,不需要再进行现场评分,延续上一年度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评定结果。

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静态风险因素发生变化时,当年度不做调整,下一年度重新进行评定。

第十三条 初次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时,应当组织人员进入经营场所按照《动态风险表》进行打分评价确定。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的初次评定,应当视为完成一次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日常监督检查。

下一年度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时,应当取上一年度日常监督全项目检查结果的平均值确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

现场打分评价人员应当如实作出评价,并将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的主要风险及防范要求告知其负责人。

第十四条 新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风险等级评定,原则上市、县市场监管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次风险等级评定。

第十五条 市、县市场监管局应当根据上一年度餐饮服务提供者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违法行为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不安全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情况,在每年一季度对辖区内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当年度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 取得餐饮食品安全示范店称号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市、县市场监管局可以将其风险分值核减5分。

实现“互联网+明厨亮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市、县市场监管局可以将其风险分值核减3分。

第十七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风险等级可以调低一个等级:

(一)连续3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没有违反可调高风险等级所列情形的;

(二)获得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防护计划等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

(三)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场监管局规定的其他可以下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不得调低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和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餐饮服务提供者风险等级。

第十八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风险等级可以调高一个等级:

(一)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有1次及以上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经查证未落实相关责任义务的;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不按规定进行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五)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六)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场监管局规定的其他可以上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第十九条 监管人员应当根据量化评价结果和餐饮服务提供者类别,填写《餐饮服务提供者风险等级确定表》(附件7),并根据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对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确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年度风险等级。

第二十条 各级市场监管局依托陕西省食品安全监管综合业务平台,开展餐饮服务提供者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市场监管局应当根据餐饮服务提供者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对较高风险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管,实现对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

(一)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每年至少进行1次日常监督检查;

(二)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每年至少进行2次日常监督检查,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

(三)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每年至少进行3次日常监督检查,每四个月至少进行1次;

(四)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每年至少进行4次日常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

第二十二条 各市市场监管局应当统计分析辖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风险分级结果,确定监管重点区域、重点业态、重点单位。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在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确定重点单位及重点品种,并合理调配监管力量,实施科学监管。

第二十三条 按照我省食品安全年度考核工作部署,将各市餐饮服务风险分级管理工作成效,纳入到对市食品安全考核中。

第二十四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学校(含幼托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工地食堂等。

本办法所称社会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除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单位食堂以外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本办法所称小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经营面积在50(不含50)平方米以下,有固定经营门店,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个体经营者(参照《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中对小餐饮的定义)。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