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区团购配送服务站、自提点:
为规范食品自提点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及陕西省相关规定,现就食品自提点经营预包装食品的备案要求公告如下:
1.适用范围:食品自提点经营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需依法备案。
2.豁免情形: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自提点,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无需备案,许可证到期后,继续经营的,需在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3.经营规范:网络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需在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备案编号、经营地址等信息。不得与其他市场主体共用同一经营场所备案。
4.法律责任:未经备案经营预包装食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办理流程:请咨询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或所在镇(街办)市场监管所。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周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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