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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周至县Ⅰ、Ⅱ、Ⅲ类人才评价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条 为推进落实周至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建立符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人才评价体系,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加快推进周至乡村振兴、农业农村产业化发展中的高端引领和关键支撑作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人才评价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突出实际贡献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原则。

第三条 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Ⅰ、Ⅱ、Ⅲ类人才认定的综合管理,组织开展具体认定工作。

第四条 申请人才评价认定需具备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在周至县创业以及周至县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作,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并取得合法居留手续,可通过所在用人单位申请我县高层次人才分类评价认定。

第五条 拟引进人才可先进行人才评价认定,待实际到岗并经确认后享受相关政策待遇,已引进人才申请认定与确认工作一并进行。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个人申请。引进人才需填写《周至县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申请表》,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评价认定申请。

(2)单位审核并报审。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用人单位将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两份(原件、复印件)报送上级党委进行初审。

县级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企业及社会组织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人才所在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各镇街和各相关县级部门初审并出具意见。

(3)上级党(工)委初审。各初审单位核对相关信息。材料完整且附件材料与原件一致的受理,初审后一份《周至县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申请表》及附件材料报县委人才办审核,另一份归档保存。

(4)县委人才办复审。县委人才办对照《周至县高层次人才评价分类评准》进行条件审核并认定。1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认定工作,经公示无异议后(公示期5个工作日),在《周至县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申请表》签署认定意见,向拟引进人才出具《周至县Ⅰ、Ⅱ、Ⅲ类人才分类认定书》,向已引进落地人才同时出具《周至县Ⅰ、Ⅱ、Ⅲ类人才分类认定书》《周至县Ⅰ、Ⅱ、Ⅲ类人才引进确认书》,并将相关信息保存到高层次人才分类数据库。

(5)经认定的拟引进人才实际到岗工作后,由用人单位将本办法第六条相关人才类型证明材料报县委人才办,由县委人才办核实后出具《周至县Ⅰ、Ⅱ、Ⅲ类人才引进确认书》,并将相关数据信息保存到高层次人才分类数据库。

第六条 所需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周至县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申请表;

2.身份证件;

3.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属创业人员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关系证明;

4.社保部门出具的三个月以上社保缴纳证明;

5.最高学历证书(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人员提供);

6.最高学位证书(具有学位的人员提供);

7.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提供);

8.人才所获荣誉的认定证明材料。

二、个性材料

1.全职新引进人才:原单位离职证明;

2.柔性引进人才:①通过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来我县进行成果产业化的,需提供: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相关文件资料。②通过企业引进人才来我县进行成果产业化的,需提供:引进人才与依托转化企业签订的正式合同(需明确人才在成果转化中的收益);会计师事务出具的验资报告(转化企业实收资本分别不低于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会计师事务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转化项目投入不低于企业实收资本的20%)。

3.创业型人才引进确认需提供的资料:营业执照(注册地在周至县);完税凭证(县级税务部门出具的税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新引进的Ⅰ类、Ⅱ类、Ⅲ类创业人才,所创办企业实到现金出资不低于500万、300万、100万元;人才本人在企业权益占比不低于30%,或人才本人实到资本不低于150万元、90万元、30万元)。

第七条 申报时间和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即时受理。对分类标准中属于“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认定,由县委人才每半年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核意见。

第八条 已评价认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满足更高层次人才条件的,可直接由用人单位将相应证明材料提交县委人才办申请升级认定。

第九条 经认定的人才可按规定申请享受我县相应的人才配套政策。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者,应当取消资格、收回人才评价认定书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才资格的;

(三)任期内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子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四)任期内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因前款第(一)、(二)项情形取消资格的,不再受理其人才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 认定受理单位负责取消资格人员人才认定书的收回,用人单位必须配合收回工作,用人单位拒不配合或谎报、隐瞒情况的,致使无法收回的,将取消单位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取消资格人员,拒交或者谎报、隐瞒不配合人才认定书收回的,县委人才办将从人才库里删除其数据,并在金周先锋微信公众平台申明其人才认定书作废,列入黑名单;仍利用已作废人才认定书骗取申请政策优惠的,一经发现,将按诈骗行为,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履行本办法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予以问责,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帮助申请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资格的;

(二)为明显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出具推荐意见或者审核验收不符合规定条件人员的;

(三)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委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


政策解读:关于《周至县Ⅰ、Ⅱ、Ⅲ类人才评价认定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图解丨《周至县Ⅰ、Ⅱ、Ⅲ类人才评价认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