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快速、准确获取周至县四屯镇人民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周至县四屯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行政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于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提供。本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内容
1.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5.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8.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9.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0.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1.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采取主动公开为主,依申请公开为辅。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周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或前往周至县四屯镇人民政府设置的政府信息查询点获取。
(三)公开时限
属于本级政府机关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的时限为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时限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除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机构为周至县四屯镇人民政府。
办公地址:周至县四屯镇新联村五组;
联系电话:029-85105002;
邮政编码:7104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7月1日至8月31日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三)申请提出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请认真填写《周至县四屯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领取或在本页面底部下载打印。
(四)注意事项
1.依申请公开制度仅限于公众申请获取某些政府信息,信访、投诉、举报等诉求请通过其他法定途径提出。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途径。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本机关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3.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即“一事一申请”。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五)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本机关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填写申请表,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联系电话:029-85105002;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7月1日至8月31日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办公地址:周至县四屯镇新联村五组。
2.信函提交
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采用EMS、挂号信等邮寄方式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采用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的,以本机关与申请人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来信请寄: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四屯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收),同时须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710400。
3.网上提交
申请人可登陆“周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六)申请办理
1.本机关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条例》规定的其他答复形式。
2.办理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或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