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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和地下空间综合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管理办法、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相关行业综合性、系统性重大问题研究,拟订相关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行业标准、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监察工作;指导各镇(街道)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
(二)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和地下空间综合管理等重大课题研究,负责组织城建项目、城市更新项目的论证、储备;参与编制审查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镇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城镇设计工作;组织编制平战综合防护建设发展规划和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参与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和规划方案的审查,组织审查城乡建设项目、城镇更新项目、人民防空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工作。
(三)拟订城市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财政、审计部门监督管理城建资金使用;综合管理城建项目并提出城建投融资建议;负责城镇建设重大事项的统筹协调;负责城镇建设相关收费管理;负责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和档案执法工作。
(四)承担监督指导全县村镇建设,促进城乡建设统筹发展的责任。指导全县重点村镇、重点示范镇、文化旅游名镇和试点村庄、传统村落建设;指导全县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村内道路和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
(五)负责城市道路、桥梁、路灯照明和夜景亮化、燃气和供热、排水管网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安全运营、维护和管理;负责县城区市政设施的防汛、排涝工作;负责市政工程建设方案的制定、施工协调工作;负责牵头推进打通断头路等民生工程,组织实施城市路网系统建设等重点项目建设;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实施。
(六)承担监督管理建筑业、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责任。指导建筑活动,培育、规范建筑市场,推动建筑业转型发展;负责全县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负责建设市场管理与服务信息平台建设、运行和维护;负责建设工程招投标、建设监理、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住宅装饰装修市场和行业的监督管理。
(七)拟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产业发展规划、政策、规章并监督执行;负责施工图审查管理和勘察设计质量管理;负责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
(八)承担建筑节能推进和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全县建筑节能发展与市场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节能降耗;负责建筑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负责散装水泥(含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预制构件)行业管理、市场监管工作;负责全县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工地、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九)承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备案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文明工地创建工作;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负责建立完善全县住房保障体系,拟订住房保障和安居工程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和实施全县住房保障和安居工程(人才安居工程)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建设、分配计划、资格审核和后期监管。
(十一)拟订房地产开发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房地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和引导房地产行业发展;牵头推进住宅产业化工作;负责统筹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调控措施、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开展房地产市场综合统计监测、分析,提供动态信息和政策咨询服务。
(十三)指导全县房屋使用安全监管、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定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编制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制定物业管理政策,加强物业管理,履行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职责;负责房屋物业服务行业管理,统筹物业保修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房屋交易、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和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工作;拟定全县房屋交易管理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全县房屋租赁管理秩序;负责商品房预售管理;负责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推进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县公有住房出售的政策指导、产权界定和房改方案审批;负责单位职工住房建设项目审批;负责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的核准。
(十六)负责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负责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计划;组织制定地下综合管廊相关技术标准;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十七)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工作。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政策制定和建设优惠政策的审核落实;负责编制年度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工作的综合协调、检查考核。
(十八)依法对建筑市场、工程质量、房地产交易、房屋租赁、物业服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房屋使用安全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组织、协调、指导纠纷调处。
(十九)负责人防工程的立项、验收、预算、决算等项目的管理;负责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和建设规划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协调有关部门编制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依法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一)负责落实全县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设施和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人防工程易地开发建设及指挥工程建设;组织开展验收后交付使用中人防工程执法及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二十二)拟订全县防空袭预案,疏散基地建设规划和人口疏散计划等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全县人防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人防指挥通信网络建设和战备执勤;负责县人防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组建和训练全县防空专业队伍,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
(二十三)协调利用全县人防系统设施和资源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承担政府赋予的防灾救灾任务;制定全县人防民防宣传教育计划;指导开展防空防灾知识教育;管理县本级人防经费和人防国有资产;编制人防经费预、决算,并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十四)拟订全县人防平战结合发展规划,指导全县人防工程平战结合开发利用,提高人防工程开发利用水平;组织全县加强要地防空与城市防卫;协调有关部门盘活周至地区重要场所资源,战时组织开展人民防空袭斗争。
(二十五)相关职责分工
县住建局行政审批及其关联事项划转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实施标准化审批;县住建局提供审批标准,同时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住建局建立审管互动和信息双向反馈机制,确保审批和监管无缝对接。
(二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周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和地下空间综合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管理办法、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相关行业综合性、系统性重大问题研究,拟订相关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行业标准、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监察工作;指导各镇(街道)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
(二)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和地下空间综合管理等重大课题研究,负责组织城建项目、城市更新项目的论证、储备;参与编制审查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镇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城镇设计工作;组织编制平战综合防护建设发展规划和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参与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和规划方案的审查,组织审查城乡建设项目、城镇更新项目、人民防空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工作。
(三)拟订城市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财政、审计部门监督管理城建资金使用;综合管理城建项目并提出城建投融资建议;负责城镇建设重大事项的统筹协调;负责城镇建设相关收费管理;负责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和档案执法工作。
(四)承担监督指导全县村镇建设,促进城乡建设统筹发展的责任。指导全县重点村镇、重点示范镇、文化旅游名镇和试点村庄、传统村落建设;指导全县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村内道路和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
(五)负责城市道路、桥梁、路灯照明和夜景亮化、燃气和供热、排水管网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安全运营、维护和管理;负责县城区市政设施的防汛、排涝工作;负责市政工程建设方案的制定、施工协调工作;负责牵头推进打通断头路等民生工程,组织实施城市路网系统建设等重点项目建设;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实施。
(六)承担监督管理建筑业、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责任。指导建筑活动,培育、规范建筑市场,推动建筑业转型发展;负责全县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负责建设市场管理与服务信息平台建设、运行和维护;负责建设工程招投标、建设监理、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住宅装饰装修市场和行业的监督管理。
(七)拟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产业发展规划、政策、规章并监督执行;负责施工图审查管理和勘察设计质量管理;负责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
(八)承担建筑节能推进和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全县建筑节能发展与市场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节能降耗;负责建筑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负责散装水泥(含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预制构件)行业管理、市场监管工作;负责全县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工地、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九)承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备案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文明工地创建工作;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负责建立完善全县住房保障体系,拟订住房保障和安居工程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和实施全县住房保障和安居工程(人才安居工程)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建设、分配计划、资格审核和后期监管。
(十一)拟订房地产开发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房地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和引导房地产行业发展;牵头推进住宅产业化工作;负责统筹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调控措施、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开展房地产市场综合统计监测、分析,提供动态信息和政策咨询服务。
(十三)指导全县房屋使用安全监管、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定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编制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制定物业管理政策,加强物业管理,履行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职责;负责房屋物业服务行业管理,统筹物业保修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房屋交易、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和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工作;拟定全县房屋交易管理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全县房屋租赁管理秩序;负责商品房预售管理;负责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推进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县公有住房出售的政策指导、产权界定和房改方案审批;负责单位职工住房建设项目审批;负责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的核准。
(十六)负责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负责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计划;组织制定地下综合管廊相关技术标准;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十七)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工作。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政策制定和建设优惠政策的审核落实;负责编制年度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工作的综合协调、检查考核。
(十八)依法对建筑市场、工程质量、房地产交易、房屋租赁、物业服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房屋使用安全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组织、协调、指导纠纷调处。
(十九)负责人防工程的立项、验收、预算、决算等项目的管理;负责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和建设规划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协调有关部门编制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依法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一)负责落实全县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设施和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人防工程易地开发建设及指挥工程建设;组织开展验收后交付使用中人防工程执法及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二十二)拟订全县防空袭预案,疏散基地建设规划和人口疏散计划等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全县人防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人防指挥通信网络建设和战备执勤;负责县人防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组建和训练全县防空专业队伍,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
(二十三)协调利用全县人防系统设施和资源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承担政府赋予的防灾救灾任务;制定全县人防民防宣传教育计划;指导开展防空防灾知识教育;管理县本级人防经费和人防国有资产;编制人防经费预、决算,并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十四)拟订全县人防平战结合发展规划,指导全县人防工程平战结合开发利用,提高人防工程开发利用水平;组织全县加强要地防空与城市防卫;协调有关部门盘活周至地区重要场所资源,战时组织开展人民防空袭斗争。
(二十五)相关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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