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障公众有序参与政府立法活动,现将周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的《周至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审核及分配暂行实施细则(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5年10月20日至2025年11月5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一)来信请寄至:周至县二曲街道办北泉巷3号周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政编码:710400
(二)电子邮件请发至:1784275903@qq.com
(三)电话及传真:029-87111093 87112369(传真)
周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20日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国家、省、市持续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明确要求以小户型、低租金为主,重点保障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需求。周至县作为西安市下辖县,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县域内新市民、青年人数量增长,无房群体住房保障需求日益突出,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群体逐渐委缩。为统筹使用经认定纳入保租房统筹使用的公租房房源,规范保租房审核分配流程,确保政策落地见效,需根据《西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格审核及分配暂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二、起草过程
起草《实施细则(草案)》主要依据了《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22〕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我市保障性住房总量和结构全面加强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24〕67号)《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分配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市建发〔2024〕84号)《西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格审核及分配暂行规定》(市建发〔2022〕169号)《西安市公共租赁住房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统筹使用操作指引(试行)》(市住保办发〔2025〕5号),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草案)》共7章17条,涵盖总则、资格审核、房屋分配、租金标准、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核心条款说明如下:
(一)总则部分(第1-4条)
适用范围:明确适用于周至县行政区域内保租房的资格审核、分配、租金管理及监督,界定保租房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经认定后统筹使用”的房源,以7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为主。
保障重点:突出“优先保障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同时面向本县无房新市民、青年人供应,兼顾政策连续性与群体针对性。
部门职责:明确市住建局负责统筹监督,县住建局负责房源发布、资格审核、分配、租金收取等具体工作,压实属地管理责任。
(二)资格审核部分(第5-7条)
申请条件:从“民事行为能力、无房、无其他保障”三个维度设定条件,明确“自有住房”包含商品住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等,“其他保障”涵盖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房、人才安居房等,避免重复保障。
申请材料:简化材料清单,仅要求身份证件、房屋查询结果、无保障承诺书等核心材料,减少申请人跑动次数;对本县户籍家庭额外要求村委会(社区)无自建房证明,确保审核精准。
审核流程:明确“网上申请——县住建局受理——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公示”的流程,设定“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申请人3个工作日内补正”的时限,提高审核效率。
(三)房屋分配部分(第8-12条)
房源发布:要求县住建局通过“西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网上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统一发布房源信息,包含位置、数量、租金、申请方式等,确保公开透明。
分配方式:区分“首次分配”与“剩余/空置房源分配”:首次分配按“审批时间顺序轮候”,剩余房源“先到先租”;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建设的保租房,可优先向本单位符合条件职工分配(需报县住建局备案),兼顾单位需求与政策规范。
合同与复审:明确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由国有运营管理公司签订并备案;每年开展资格复审,不符合条件者需退出,特殊情况可申请1年过渡期(过渡期按市场租金收取),实现动态管理。
(四)租金标准部分(第13条)
明确保租房租金“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90%”,由县住建局委托省、市备案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市场租金,既保障房源可持续运营,又体现保障性住房的“低租金”属性。
(五)监督管理部分(第14-15条)
申请人责任:对虚报材料、骗取保障或违规转租转借者,取消资格并计入失信名单,3年内不得申请,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强化震慑。
工作人员责任: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依法处理,确保审核分配过程公正廉洁。
(六)附则部分(第16-17条)
明确《实施细则(草案)》需报市住建局备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为后续政策调整预留空间,确保与省市政策更新同步。
四、特别说明
(一)房源统筹使用:《实施细则(草案)》明确保租房从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中统筹,但“优先保障公共租赁住房需求”,避免挤占刚需群体资源,符合省、市“统筹使用、分类保障”的要求。
(二)增加申请材料:由于西安市城区范围内自建房较少,而我县辖区范围内自建房较多,为了保障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问题,在《实施细则(草案)》起草时,将《西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格审核及分配暂行规定》中应提交“申请人房屋情况查询结果及在项目年在辖区内无自有住承诺”,调整为“在本县房屋查询结果及城区无自有住房承诺书,本县户籍家庭还应出具户口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无自建房情况证明”,增加了“本县户籍家庭还应出具户口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无自建房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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