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障公众有序参与政府立法活动,现将周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的《周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5年10月20日至2025年11月5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一)来信请寄至:周至县二曲街道办北泉巷3号周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政编码:710400
(二)电子邮件请发至:1784275903@qq.com
(三)电话及传真:029-87111093 87112369(传真)
周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20日
一、起草背景
2025年8月27日,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3部门联合出台了《西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市级管理办法》),该办法中申请和审核部分主要针对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未将非城六区(阎良区、临潼区、高陵区、长安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西咸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纳在该办法管理范围内,且我县现行《周至县租赁型保障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为2017年7月31日出台,一直未更新,与《市级管理办法》存在一定出入,亟需参照《市级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二、起草过程
起草《实施办法(草案)》主要依据了《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等规定,参照《西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建发〔2025〕104号),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总则
1.明确保障范围:界定公共租赁住房为“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即:“五类家庭”:民政部门的特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以及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中等偏下收入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明确划定保障边界。
2.细化职责分工:新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调查公示、资格初审等工作;社区、人才交流中心协助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受理等工作”,建立“社区受理、镇街调查审核、市级联审、部门审批分配”的审批机制。
(二)规划和建设
1.升级建设标准:对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由原50平方米以内调整为60平方米以内;要求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绿色、智能、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提升建设水平。
2.强化产权管理:政府投资房源产权登记至指定单位,禁止抵押融资;社会投资房源须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不得分割转让、不得改变用途”,由县住建房行政主管部门全程监管。
(三)申请和审核
1.分类户籍政策:
区分“县城户籍”“非县城户籍”“非本县户籍”,设置差异化申请条件。
县城户籍:无就业条件限制;
非县城户籍(就业类):需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
非县城户籍(务工类):经营场所务工满1年,签订1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且收入符合申请条件的;
非本县户籍(就业类):需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3年以上;
非本县户籍(务工类):经营场所务工满3年,签订3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且收入符合申请条件的;
2.新增财产限额:明确“持有非营运车辆交易总价不超过10万元”“持有企业个人认缴出资额不超过10万元” 的财产要求(原《管理实施办法》未涉及财产限制)。
(四)轮候和配租
1.优化轮候规则:明确轮候期不超过3年,新增离异、家庭变故等情形后轮候排序规则(原《管理实施办法》仅提及优先保障特殊群体)。
2.精准配租机制:细化户型与人数对应标准(如单身配30-40平方米单间,3人以上配50-60平方米两室),新增“连续两次未摇中优先安排”机制(原《管理实施办法》未明确户型匹配规则)。
3.扩展优先群体:新增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二级以上残疾”等优先类别,及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城市公共服务人员定向配租(原《管理实施办法》优先范围较窄)。
(五)租金和补贴
1.细化租金分档:设置三档差别化租金(市场租金的75%、60%、2元/㎡),其中低保家庭按2元/㎡收取租金且物业费全额补贴(原《管理实施办法》分档较粗,未细化低保政策)。
2.扩大补贴范围:低保家庭轮候期可领取租赁补贴(按人均15平方米×10元/平方米计算,不足220元的按220元发放),原《管理实施办法》仅对未实物配租的低收入家庭发放补贴。
(六)使用和退出
1.规范使用管理:禁止擅自装修,确需改造的须经审核同意(原《管理实施办法》仅禁止破坏结构)。
2.强化退出机制:搬迁期由原6个月缩短至90天,明确“市场租金+司法腾退”双轨制,新增“累计6个月欠租必须退出”条款(原《管理实施办法》仅取消资格)。
3.明确执行细则:欠租满6个月的,解除合同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七)运营管理和物业服务调整情况
1.调整运营主体:按照“政企分离”原则,将原由县住房保障中心承担的分配、管理、运营等职责交由第三方国有企业承担。
2.引入评价体系:建立运营管理、物业服务评价体系,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八)监督管理
1.集中监管职责:分配管理中取消社区、镇街监管职责,将监管职责集中至所有权人及运营单位。
2.强化违规处理: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四、特别说明
(一)保障群体分类:参照《西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将我县保障群体分为县城户籍、非县城户籍、具有县城居住证三类,与市级分类标准有效衔接。由于我县县城规划区之外本县户籍人员在县城规划区务工人员较多,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较低,为了保障在县城规划区务工的中等收入以下务工群众体的住房困难,本办法将“持有注册地在县城规划区的营业执照满1年,并按规定连续进行纳税申报满1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经营状态”调整为“或在注册地为县城的经营场所务工满1年,签订1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且收入符合申请条件的”内容。
(二)政策统筹衔接:结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实施及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群体变化,我县将动态调整公租房源类型,统筹公租房、保租房两类政策覆盖各类住房困难群体,降低房源空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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