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和《周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至县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周政办〔2018〕66号)的部署要求,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约用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体制,使农业水价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能够保障农业灌溉工程良性运行,周至县水务局起草了《周至县水利工程供水水费计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周至县水利工程供水水费计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以信函、邮件等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25日。
电子邮箱请反馈至:1074791515@qq.com。
电话请反馈至:029—87152147。
邮寄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老城西街98号,邮编:710400)
来信请在信封上注明“周至县水利工程供水水费计收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周至县水务局
2024年4月10日
一、起草背景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和《周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至县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周政办〔2018〕66号)的部署要求,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约用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体制,使农业水价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能够保障农业灌溉工程良性运行。
二、起草过程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事关政府的信誉和周至经济、社会的发展。为确保我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周至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周至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要求,我局及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2019年4月15日周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以正式文件印发《周至县水利工程供水水费计收管理办法》(周政办发〔2019〕23号)。文件经过5年运行,基本符合实际情况,能较好与当前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农业灌溉水价基本成熟,得到了农民群众的认可和大力支持。
三、主要内容
一、水费计收标准
(一)自流引水灌区水价标准
1.灌区农业供水价格包括国有骨干工程供水价格和末级渠系供水价格。国有骨干工程指由灌区管理单位管理的引水枢纽和干、支渠系工程;末级渠系指灌区斗渠以下由村组群众管护组织管理的末级渠系工程。国有骨干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末级渠系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2.逐步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合理确定灌溉用水定额阶梯和加价幅度,灌区水价实行一、二档水价标准。
3.实行农业用水分类水价制度,按照粮油作物、经济作物等用水类型在终端末级渠系用水环节实行分类水价。
4.自流灌区农业供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价执行标准
单位:元/m³
执行范围 | 终端水价 | 其中 | ||
一档 | 二档 | 末级渠系收费标准 | ||
一档 | 二档 | |||
黑惠渠 灌区 | 0.12 | 0.15 | 0.100 | 0.120 |
5.自流灌区农业供水分类水价执行标准
单位:元/m³
水价 档次 | 粮食作物 | 经济作物 | 说明 | ||
终端水价 | 末级渠系收费标准 | 终端水价 | 末级渠系收费标准 | 终端水价实行政府定价,末级渠系实行政府指导价。 | |
一档 水价 | 0.12 | 0.10 | 0.24 | 0.13 | |
二档 水价 | 0.15 | 0.12 | 0.288 | 0.156 | |
(二)机井灌区及井灌提水价格标准
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11号)文件精神,按照一般市场规则,实行双方协商价格。
2024年4月10日起,周至县水务局通过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周至县水务局关于《周至县水利工程供水水费计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至公告截止时间未收到任何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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