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形式 对鼓励类项目,外商可采用下列方式进行投资:
1、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举办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4、在县内参股、购买部分股权和生产经营权。
5、租赁承包经营县内企业。
6、购并县内公有制企业。
7、借款给县内投资项目或企业。
8、BOT、TOT方式。
9、展开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装配等合作生产。
10、中国法律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出资方式 举办外商投资企业,除现金投资外,还可用厂房、设备、其他物料、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及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其价格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国际市场价格协商确定,也可请各方同意的专门机构评定。
投资比例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外商投资一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
外商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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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总额 |
注册资本应占投资总额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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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 |
7/1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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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 |
1/2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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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420万美元以下的 |
不低于210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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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3000万美元以下(含3000万美元) |
2/5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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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250万美元以下的 |
不低于500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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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万美元以上 |
1/3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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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3600万美元以下的 |
不低于1200万美元 |
出资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分期出资的,第一期合营各方必须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
缴付认缴注册资本的15%;其余出资按以下规定缴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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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总额 |
出资缴付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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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 |
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内缴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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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 |
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半内缴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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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 |
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两年内缴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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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 |
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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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万美元以上 |
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
注:一次性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各自认缴出资额。
合营期限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具体情况,由合营各方约定。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项目在合同中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按国家规定需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的项目,合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房地产开发项目,合营期限不超过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期限。
审批时险 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核报和工商注册登记,从收到全部申报文件之日起,各审批部门每阶段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合同、章程审批阶段,收取每个项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本费20元。
2、外商投资企业在登记公司名称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名称登记费100元。
3、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收费,注册资本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 注册资本总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
注册登记费最低款额为人民币50元。营业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