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饮总指发〔2010〕1号
陕西省农村饮水工程指挥部
关于下达2010年第一批省级农村饮水工程
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
各设区市农村饮水工程指挥部:
按照省政府2008年《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意见》精神,依据《陕西省2008—2012年农村饮水工程规划》和各区上报的年度建议计划,经研究,现将2010年第一批省级农村饮水工程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下达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农村群众饮水困难问题意见和农村 饮水安全工作总体部署,本次计划继续以解决农村群众饮水困难的重点,共计安排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汉中、安康、商洛、榆林、杨凌9市1区投资1.73亿元,其中省农村饮水工程专项资金1.52亿元,市级以下配套2079万元,解决31.59万农村人民饮水问题,其中饮水困难人口18.03万人。
二、本次计划严格依照《陕西省2008—2012年农村饮水工程规划》和各市上报的年度建议计划进行安排 。人均综合投资按照不高于543元/人的标准控制,在此范围内单项工程总投资按照实际批复和市级上报申请确认;分级筹资比例为省级90%、市级以下10%,不要求县级配套。
三、各有关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快解决农村群众饮水困难的意见》(陕政发〔2006〕3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意见》(陕政发〔2008〕13号)要求,优化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照省发改委、水利厅下发的《关于改进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通知》(陕发改〔2010〕214号)要求,落实项目勘测设计和管理经费;要注意发挥财政性资金在项目建设中的主导作用,调动好、引导好、保护好广大群众的积极性;要扎实做好建设土地征用、大宗材料招标采购等工作,把农村饮水工程这项“民心工程”组织好、实施好、管理好。
四、各级水利部门作为农村饮水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国家《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对投资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要积极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努力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对小型饮水工程建设,要组织专业队伍施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对农户自、自用、自管的零散工程,要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和发挥效益。要重视农村饮水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和投运管护工作。项目建成后,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确保建成一处、消号一处、受益一处;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要责令重建整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加强工程投运后的管护工作,工程所有权,落实管护责任,创新体制,搞活机制。对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联乡、联村集中供水工程,由县或乡镇授权的法人负责管理运营,坚持走以水养水,可持续发展的路子,农村饮水工程的永续利用。
五、按照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扶贫办、省卫生厅发的《陕西省农村饮水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农水工程专项资金要设立专户,建立专账,落实专人,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市级财政部门要根据省级下达的计划,及时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并转入专户;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各部门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严禁擅自调整项目计划,变更建设内容,更不得挤占、截留、挪用项目建设资金。
六、各级水利、财政部门要加强农村饮水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各市要在省级计划下达一个月内及时转下计划,并报农村饮水工程总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定期报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并按照规定及时报送有关财务、统计报表;实施完毕后,要注意做好有关工程、建设资料的存档和管理工作及时向省农村饮水工程总指挥部办公室上报项目总结,不断提高农村饮水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
七、资金预算另文下达。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九日